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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草的宪法,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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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123    等级  贵宾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20:45:32    编 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阶段,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左右,汉族已逐步进入封建社会。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将近四千年之久,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王朝建立,经商、西周到春秋末期为奴隶社会。从战国时期开始,经秦、西汉、东汉、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到清朝前期为封建社会。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其它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基本上消灭,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ysy555    等级  宇宙

2 楼 发表于  2010/6/5 23:05:25    编 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本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长远愿望和决心把我国建设成为和平、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国家坚强的整体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最高的直接表现。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五条 (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蹓蹓女侠    等级  贵宾

3 楼 发表于  2010/6/6 3:15:11    编 辑   

   国家禁止私营经济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济政策)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外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六条(教育政策)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劳动政策)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政策)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adam    等级  宇宙

4 楼 发表于  2010/6/6 8:06:42    编 辑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十九条(文化、卫生、体育政策)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精神遗产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是国家和公民的历史责任.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拥有经营性财产.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学政策)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二条(打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反社会主义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三条(领土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第二十四条(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最高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十七条(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民直接选举、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夕风    等级  贵宾

5 楼 发表于  2010/6/6 14:44:54    编 辑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六)解释法律;
   (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九)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国家或组织予以制裁
   (二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一)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二)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zhangzq    等级  宇宙

6 楼 发表于  2010/6/6 17:54:40    编 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设立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的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是否违有反宪法的内容举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设立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质询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提案权、言论免责权、不逮捕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十二条 (产生办法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sywzmin    等级  贵宾

7 楼 发表于  2010/6/6 22:49:33    编 辑   

   第四十四条 (主席外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五条(主席统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六条 (召集最高国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副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八条(继任及代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九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组成人员)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组织结构)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五十二条(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李波儿    等级  贵宾

8 楼 发表于  2010/6/7 5:28:29    编 辑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领导和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建置和区域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部长和委员会主任职权)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不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条 (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所有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十七条(地方组织结构)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宪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mende    等级  宇宙

9 楼 发表于  2010/6/7 11:44:16    编 辑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罢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三条(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四条(选民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石埠十三少    等级  宇宙

10 楼 发表于  2010/6/7 16:18:38    编 辑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七十五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六条(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七十七条(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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