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草的宪法,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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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六)解释法律;
(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九)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国家或组织予以制裁
(二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一)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二)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六)解释法律;
(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九)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国家或组织予以制裁
(二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一)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二)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010/6/6 14:44:54
2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设立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的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是否违有反宪法的内容举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设立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质询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提案权、言论免责权、不逮捕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十二条 (产生办法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十七条(设立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的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是否违有反宪法的内容举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设立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质询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提案权、言论免责权、不逮捕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十二条 (产生办法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010/6/6 17: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