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草的宪法,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楼主

sywzmin [离线]

6VIP

发帖数:427 积分2809
1楼
   第四十四条 (主席外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五条(主席统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六条 (召集最高国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副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八条(继任及代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九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组成人员)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组织结构)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五十二条(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2010/6/6 22:49:33

李波儿 [离线]

6VIP

发帖数:416 积分2741
2楼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领导和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建置和区域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部长和委员会主任职权)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不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条 (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所有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十七条(地方组织结构)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宪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010/6/7 5:28:29
返回本版
1
2
3
4
5
6

请您先 登录 再进行发帖

快速回复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