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草的宪法,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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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罢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三条(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四条(选民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罢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三条(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四条(选民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0/6/7 11:44:16
2楼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七十五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六条(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七十七条(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七十五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六条(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七十七条(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010/6/7 16: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