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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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依法治国路漫漫
三十二年前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因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人公然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致原告魏星败诉,为此,受害人魏星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投诉,从而引发了魏星诉上海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诉讼案。我是该行政案件原告魏星的法定代理人,为了三十多年前的这起民事纠纷案,魏星维权到今天。
2019年10月22日,我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105行初476号,当我拿到这份行政判决书的时候,我的心情是复杂的,既有愤怒,更有无奈,这种感觉就像你坐在一部失控的电梯中一样,既有绝望和恐惧,更多的却是无奈。三十多年来,我经历信访无数,熬到今天,终于听来党中央吹响依法治国的号角,然而,现实却残酷依然。残酷的现实告诉我:在我们今天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纸画饼,中看不中吃。它更像是一朵带刺的玫瑰,好看却不敢轻易碰。我们的□□□,一审不会轻易让民赢(个别无伤大雅的案例例外),二审基本上就是走过场。
明知上诉不过就是一个形式,但我一定要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向世人揭露案件真相。只有这样,我才能向世人揭露,我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完全不讲规矩、不守诚信的社会!
网上流传,一位当事人写了一个“操”字上诉状,我非常理解这位当事人的心情和遭遇。这个“操”字代表了中国无数当事人的共同心声。说心里话,我也非常想写一字上诉状。可我没有这位当事人的勇气!因为,一字上诉状的后果十分严重。据说,“操”字上诉状的当事人事后被拘留十五天。
尽管我没有“操”字当事人的勇气,可我想,我一定要把我经历的故事讲给这个世界听。区块链是一项改变人类未来发展模式的科学技术,而其中的核心元素就是二个字:诚信!可以这样预测,在未来的社会中,一个没有诚信的人将会寸步难行!换句话来说,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未来的。我今天做的事情,就是做一个小小的区块链模块。这个模块会告诉全世界:我生活在一个不讲规矩、不守诚信的社会!
尽管明知今后的维权道路充满了荆棘,但我始终坚信:邪不胜正,公平、正义一定会战胜腐败与邪恶,真理和正义一定属于伟大的中国人民,伟大的中华民族前途一定充满阳光!为此,无论今后的道路有多么艰难,为了公平、正义、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我都将义无反顾坚定前行,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2019年11月3日,我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我收到了该院邮寄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1246号,和预期的结果一样: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4月13日,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2020年11月25日,我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申549号。仍然和预期的结果一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正是:一审不让赢,二审过家家,再审挥挥手……
维权路漫漫,依法治国难,带着对未来的憧憬与希望、也带着几分迷茫,我依然会负重前行,用生命的余热去追寻中国未来的曙光……。
中国湖北武汉维权公民魏崇敏
手机微信同号13986213513
2020年12月14日星期一于武汉
附:一审起诉状与判决书、二审上诉状与判决书、再审申请书与裁定书。
登陆中国庭审公开网
输入案号(2019)京0105行初476号看本案一审庭审直播;
输入案号(2019)京03行终1246号看本案二审庭审直播。
三十二年前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因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人公然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致原告魏星败诉,为此,受害人魏星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投诉,从而引发了魏星诉上海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诉讼案。我是该行政案件原告魏星的法定代理人,为了三十多年前的这起民事纠纷案,魏星维权到今天。
2019年10月22日,我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105行初476号,当我拿到这份行政判决书的时候,我的心情是复杂的,既有愤怒,更有无奈,这种感觉就像你坐在一部失控的电梯中一样,既有绝望和恐惧,更多的却是无奈。三十多年来,我经历信访无数,熬到今天,终于听来党中央吹响依法治国的号角,然而,现实却残酷依然。残酷的现实告诉我:在我们今天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纸画饼,中看不中吃。它更像是一朵带刺的玫瑰,好看却不敢轻易碰。我们的□□□,一审不会轻易让民赢(个别无伤大雅的案例例外),二审基本上就是走过场。
明知上诉不过就是一个形式,但我一定要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向世人揭露案件真相。只有这样,我才能向世人揭露,我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完全不讲规矩、不守诚信的社会!
网上流传,一位当事人写了一个“操”字上诉状,我非常理解这位当事人的心情和遭遇。这个“操”字代表了中国无数当事人的共同心声。说心里话,我也非常想写一字上诉状。可我没有这位当事人的勇气!因为,一字上诉状的后果十分严重。据说,“操”字上诉状的当事人事后被拘留十五天。
尽管我没有“操”字当事人的勇气,可我想,我一定要把我经历的故事讲给这个世界听。区块链是一项改变人类未来发展模式的科学技术,而其中的核心元素就是二个字:诚信!可以这样预测,在未来的社会中,一个没有诚信的人将会寸步难行!换句话来说,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未来的。我今天做的事情,就是做一个小小的区块链模块。这个模块会告诉全世界:我生活在一个不讲规矩、不守诚信的社会!
尽管明知今后的维权道路充满了荆棘,但我始终坚信:邪不胜正,公平、正义一定会战胜腐败与邪恶,真理和正义一定属于伟大的中国人民,伟大的中华民族前途一定充满阳光!为此,无论今后的道路有多么艰难,为了公平、正义、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我都将义无反顾坚定前行,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2019年11月3日,我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我收到了该院邮寄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1246号,和预期的结果一样: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4月13日,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2020年11月25日,我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申549号。仍然和预期的结果一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正是:一审不让赢,二审过家家,再审挥挥手……
维权路漫漫,依法治国难,带着对未来的憧憬与希望、也带着几分迷茫,我依然会负重前行,用生命的余热去追寻中国未来的曙光……。
中国湖北武汉维权公民魏崇敏
手机微信同号13986213513
2020年12月14日星期一于武汉
附:一审起诉状与判决书、二审上诉状与判决书、再审申请书与裁定书。
登陆中国庭审公开网
输入案号(2019)京0105行初476号看本案一审庭审直播;
输入案号(2019)京03行终1246号看本案二审庭审直播。
2020/12/16 12:40:37
2楼
行政起诉状
原告魏星,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
道9号(正堂时代),邮政编码430000。
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59岁,是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
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定代表人傳政华,职务部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103,邮政编码100020。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职务局长,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648
号,联系电话02164742718,邮政编码200030。
行政诉讼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司复决(2019)72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撤销《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沪司鉴管答[2019]20号)(以下简称《答复书》;
3、判令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答复意见;
4、将本案查明的被告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与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将本案查明的鉴定人涉嫌故意犯罪的事实与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书》,于2019年2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该部邮政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全面、客观、公正的法定原则。两被告拒绝原告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行为,严重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掩盖了鉴定人故意使用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重大犯罪事实。掩盖了两被告有关责任人涉嫌严重循私枉法渎职犯罪的事实,其行为的本质构成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是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
为此,原告不服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现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两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依法查清鉴定人故意使用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重大犯罪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法庭宣读正式起诉状(修改版)时间2019年8月22日
(原起诉状递交时间 2019年6月10日)
附:1、原告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2、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目录与适用法律法规说明一份;
4、本行政起诉状副本二份。
另: 1、代理院长:龚浩鸣。男,1969年9月出生。
2、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朱军巍,女,1971年8月出生。
3、院纪检监察室主任:俞里江,男,1977年11月出生。
4、北京市纪委监察举报电话01012388
5、院机关电话01085998428 01085998195
6、法院诉讼服务热线01012368
7、朝阳区纪委监察值班电话:01065099369
8、区监委主任:席成坡
9、副主任:高大中 秦岳 张颖辉
10、案件审理室主任:燕海涛
11、办公室主任:李传永
12、党风廉政监督办公室主任:周滢
原告魏星,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
道9号(正堂时代),邮政编码430000。
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59岁,是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
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定代表人傳政华,职务部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103,邮政编码100020。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职务局长,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648
号,联系电话02164742718,邮政编码200030。
行政诉讼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司复决(2019)72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撤销《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沪司鉴管答[2019]20号)(以下简称《答复书》;
3、判令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答复意见;
4、将本案查明的被告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与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将本案查明的鉴定人涉嫌故意犯罪的事实与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书》,于2019年2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该部邮政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全面、客观、公正的法定原则。两被告拒绝原告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行为,严重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掩盖了鉴定人故意使用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重大犯罪事实。掩盖了两被告有关责任人涉嫌严重循私枉法渎职犯罪的事实,其行为的本质构成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是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
为此,原告不服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现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两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依法查清鉴定人故意使用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的重大犯罪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法庭宣读正式起诉状(修改版)时间2019年8月22日
(原起诉状递交时间 2019年6月10日)
附:1、原告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2、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目录与适用法律法规说明一份;
4、本行政起诉状副本二份。
另: 1、代理院长:龚浩鸣。男,1969年9月出生。
2、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朱军巍,女,1971年8月出生。
3、院纪检监察室主任:俞里江,男,1977年11月出生。
4、北京市纪委监察举报电话01012388
5、院机关电话01085998428 01085998195
6、法院诉讼服务热线01012368
7、朝阳区纪委监察值班电话:01065099369
8、区监委主任:席成坡
9、副主任:高大中 秦岳 张颖辉
10、案件审理室主任:燕海涛
11、办公室主任:李传永
12、党风廉政监督办公室主任:周滢
2020/12/17 12:56:31